西北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
(校发[2004]设字8号)
第一条 为保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好营养保健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
(一)接触放射类工作及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营养保健。
(二)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三)学校教职工、学生到外单位协作、实习期间,接触有害物质时,也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第三条 营养保健的等级
(一)接触放射类工作的四个保健等级:
1.甲 等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
6贝克(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
5中子/秒以上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2.乙 等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
5贝克(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
5中子/秒以下工种。
(3)从事Χ衍射、Χ光探伤及荧光分析、电镜等直接上机者或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3.丙 等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
5贝克(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注:1居里=3.7×10
10贝克,1毫雷姆=10
-2毫西沃
4.丁 等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营养保健等级:
1.甲 等
(1)长期从事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这类致癌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2.乙 等
(1)从事一般致癌物质的实验及其他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这类致癌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高毒化学药品者。
(3)从事核磁、发射光谱、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有毒物质者。
(4)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或高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5)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6)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7)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性能开发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8)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9)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
(10)专职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理、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有毒物质者。
(11)专职性经常接触粉尘作业的实验,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水泥粉尘作业等。
3.丙 等
(1)专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2)长期在大于90分贝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3)经常在实验室接触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4.丁 等
直接在有毒有害实验环境中办公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营养保健的发放标准
(一)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67小时(含67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保健;67小时以下者享受半月保健;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全月接触 18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等级的100%;12~17天者可享受批准等级的75%;6~11天者可享受批准等级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也可享受批准等级的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以日计算达到21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1。
(三)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四)营养保健费发放折算标准(按月计算)
放射线类 |
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
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
等 级 |
金额(元) |
等 级 |
金额(元) |
甲 |
71 |
甲 |
42 |
乙 |
57 |
乙 |
35 |
丙 |
43 |
丙 |
25 |
丁 |
16 |
丁 |
16 |
以上营养保健费发放折算标准,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可根据西安市场物价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营养保健经费的来源
(一)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经费从实验教学材料费中列支;
(二)科研人员的营养保健经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研究生的营养保健经费从研究生经费(或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从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营养保健费的发放程序
教学实验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的发放,各院系在做好相关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学期末填写《西北大学从事教学实验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汇总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和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准后,在财务处办理营养保健费领款手续。
其他人员的营养保健费的发放,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七条 营养保健费的发放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营养保健是一项对从事有害工种人员的保护性辅助措施,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申报,不能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
(二)严格标准的原则。营养保健等级的确定,应根据接触放射性类,有毒有害、致害类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 北 大 学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致 癌 物 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芴、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一二氯联苯胺、4一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腔、2一萘胺、4一硝基联苯、N一亚硝基二甲胺、β一丙内脂、4,4一甲叉(双)一2一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剧 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高 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中 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
低 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己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